性取向难道有对错之分?(2)
此外,古希腊还允许同性恋男妓的存在,尤其在雅典更是如此,外国人可以长期包租男妓。尽管少年卷入卖淫父母要受惩罚,但真正被送上法庭的人极为少见。在公元6世纪时,罗马男人也常为漂亮少年付钱。当时在自由人中还有一种习俗,即为少爷配备一个同龄的奴隶少年,以满足他最初的性欲望。总之,从公元前6世纪早期到公元前4世纪早期,鸡奸整整盛行了两个世纪。
在古希腊,不仅有男同性恋,当时女同性恋的风气亦很盛行,有些女同性恋者打扮成男性的模样,参加打仗和狩猎活动,同另一个女人结婚,两人像夫妻一样相处。据说女诗人萨福在莱斯波斯岛上建立了一个女子学校。她的诗名极盛,被誉为"第十缪斯"。她虽有丈夫子女,却一个接一个地爱上了她的学生,最后因遭到一位女恋人的拒绝,蹈海而死。另外,据说女同性恋的风气在罗马时代比古希腊时更为盛行。
在封建时代的日本,公元10世纪,日本的佛教徒间有一种古希腊式的肛交传统;他们喜欢古希腊那种师徒关系,一个年长的僧人作为师傅和保护人,年轻的僧人则以爱和献身回报。常常有和尚与漂亮少年同居的事情发生。每个武士也都带着一个少年,经常为争夺少年而引起决斗。三岛由纪夫写道:"美少年体现了一个理想的形象——他实现了一种未吐露的爱情的理想。"到了17世纪,肛交的这种古典形式被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所取代,后者在完全由男性演出的日本戏剧中表现得极为普遍。直到19世纪中叶,日本还有提供男妓的茶室。
1687年日本作家Ihara Sikaku的作品《男性之爱镜》描写了一个男人对男女两性的感觉和在二者中权衡利弊的情景,诗中写道:"二者择一,要哪一个:一个在镜子前面自我欣赏的十一二岁的女孩,还是一个在刷牙的同样岁数的男孩?躺在一个拒绝你的妓女身旁,还是小心翼翼地与一个受痔疮之苦的卡布奇 (Kabuki) 男孩交欢?照顾一个身患肺病的妻子,还是养一个不断向你要钱的青年?在明亮的屋子里享用一个买来的男童戏子,还是接过一个要求你和她一起去死的陌生妓女的剃刀?"这首诗表明,在当时的日本,人们对同性恋与异性恋同等看待,只是把同性恋视为爱情中的一种,并无歧视。
在18世纪的法国,路易十四时代,女性在一切方面占据突出地位。或许是出于对这一状况的反感,社会上层形成了一个男同性恋团体。这个团体的成员不同女性发生任何关系。它的成员中有许多是贵族,王子也卷入其中,惊动了路易十四,使得他不得不亲自过问此事。
带有商业色彩的同性恋是19世纪卖淫现象的一个主要特征,特别是在英法两国。法国的男娼起步较早,在放弃了焚烧女巫的陋俗之后,有很长一段时间,这一风俗改变为焚烧同性恋者。但是到了1725年,人们的观念已改变了许多。拿破仑法典对同性恋的惩罚措施作了相当程度的放宽。到1806年,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即使不是司空见惯,至少已受到容忍。当时巴黎有数百名男妓,其中最有名气的一位名叫安德烈,其夜度资高达1800法郎,而当时一名技术工人的日薪仅有2至4法郎。
在英国,法律对同性恋行为比较严厉。著名的王尔德案曾引起轩然大波。王尔德因同性恋倾向被判处两年徒刑。在1900年他辞世之后,他的书籍和剧作被禁,致使出版界和文艺界噤若寒蝉。在当时严厉的气氛中,就连蔼理士的科学著作也遭到查禁。
20世纪初,德皇威廉二世时,德国同性恋人数很多,根据赫兹菲尔德的说法,当时柏林有2万名男妓 (一说6千人,一说2千人),因此法国人称同性恋为"德国病"。尽管德国当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十分严厉,但只在涉及诱惑少年和引起公众舆论注意时才适用,而且只对无名百姓才适用。当时,民众中关于军队、行政、外交部门的高级官员中有同性恋者的传言愈演愈烈。柏林一家刊物甚至宣称,在最高层有个同性恋集团,形成了第二政府,蒙蔽皇帝。于是,揭露这一集团成为一种爱国行动。出版商哈顿发表了攻击同性恋的文章,引起全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围攻。有人证明王子也卷入了同性恋阴谋集团,并因此导致王子引退,朝野议论多年。当时,一般公众都能识别同性恋者,讥笑他们是"第175条的人"。这是指德国刑法典第175款而言,该款禁止男性同性恋行为。
在世界上现存的一些部落文化中,有相当一部分允许同性恋活动。这一现象意义十分重大,它表明,对同性恋的压制并没有自然的依据,只是文化和时代的产物。
在美国西北部的一些原始部落例如卡迪克部落中,人们把儿子当女儿养,让他们穿女孩服装,作女孩的事情,并只同女孩游戏。到了10岁至15岁时,就令其同有钱的男人结婚。 在澳大利亚西部的肯伯雷地区,男子成年后如果找不到女人,就同"少年妻子"一起生活。在澳大利亚南部,没有妻子的老人往往有一两个少年陪着过日子,老人忌妒地监视着他们,用他们作肛交对象。
北非的斯旺人中普遍有男同性恋行为,显要的斯旺男子相互借用对方的儿子,公开谈论他们之间的男性性爱,就像讨论与女性的性爱一样毫无忌讳。已婚和未婚的男子都遵循习俗的要求进行同性恋活动。如果一个斯旺人不同其他男子发生性行为,就会被视为怪人。
在古希腊,不仅有男同性恋,当时女同性恋的风气亦很盛行,有些女同性恋者打扮成男性的模样,参加打仗和狩猎活动,同另一个女人结婚,两人像夫妻一样相处。据说女诗人萨福在莱斯波斯岛上建立了一个女子学校。她的诗名极盛,被誉为"第十缪斯"。她虽有丈夫子女,却一个接一个地爱上了她的学生,最后因遭到一位女恋人的拒绝,蹈海而死。另外,据说女同性恋的风气在罗马时代比古希腊时更为盛行。
在封建时代的日本,公元10世纪,日本的佛教徒间有一种古希腊式的肛交传统;他们喜欢古希腊那种师徒关系,一个年长的僧人作为师傅和保护人,年轻的僧人则以爱和献身回报。常常有和尚与漂亮少年同居的事情发生。每个武士也都带着一个少年,经常为争夺少年而引起决斗。三岛由纪夫写道:"美少年体现了一个理想的形象——他实现了一种未吐露的爱情的理想。"到了17世纪,肛交的这种古典形式被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所取代,后者在完全由男性演出的日本戏剧中表现得极为普遍。直到19世纪中叶,日本还有提供男妓的茶室。
1687年日本作家Ihara Sikaku的作品《男性之爱镜》描写了一个男人对男女两性的感觉和在二者中权衡利弊的情景,诗中写道:"二者择一,要哪一个:一个在镜子前面自我欣赏的十一二岁的女孩,还是一个在刷牙的同样岁数的男孩?躺在一个拒绝你的妓女身旁,还是小心翼翼地与一个受痔疮之苦的卡布奇 (Kabuki) 男孩交欢?照顾一个身患肺病的妻子,还是养一个不断向你要钱的青年?在明亮的屋子里享用一个买来的男童戏子,还是接过一个要求你和她一起去死的陌生妓女的剃刀?"这首诗表明,在当时的日本,人们对同性恋与异性恋同等看待,只是把同性恋视为爱情中的一种,并无歧视。
在18世纪的法国,路易十四时代,女性在一切方面占据突出地位。或许是出于对这一状况的反感,社会上层形成了一个男同性恋团体。这个团体的成员不同女性发生任何关系。它的成员中有许多是贵族,王子也卷入其中,惊动了路易十四,使得他不得不亲自过问此事。
带有商业色彩的同性恋是19世纪卖淫现象的一个主要特征,特别是在英法两国。法国的男娼起步较早,在放弃了焚烧女巫的陋俗之后,有很长一段时间,这一风俗改变为焚烧同性恋者。但是到了1725年,人们的观念已改变了许多。拿破仑法典对同性恋的惩罚措施作了相当程度的放宽。到1806年,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即使不是司空见惯,至少已受到容忍。当时巴黎有数百名男妓,其中最有名气的一位名叫安德烈,其夜度资高达1800法郎,而当时一名技术工人的日薪仅有2至4法郎。
在英国,法律对同性恋行为比较严厉。著名的王尔德案曾引起轩然大波。王尔德因同性恋倾向被判处两年徒刑。在1900年他辞世之后,他的书籍和剧作被禁,致使出版界和文艺界噤若寒蝉。在当时严厉的气氛中,就连蔼理士的科学著作也遭到查禁。
20世纪初,德皇威廉二世时,德国同性恋人数很多,根据赫兹菲尔德的说法,当时柏林有2万名男妓 (一说6千人,一说2千人),因此法国人称同性恋为"德国病"。尽管德国当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十分严厉,但只在涉及诱惑少年和引起公众舆论注意时才适用,而且只对无名百姓才适用。当时,民众中关于军队、行政、外交部门的高级官员中有同性恋者的传言愈演愈烈。柏林一家刊物甚至宣称,在最高层有个同性恋集团,形成了第二政府,蒙蔽皇帝。于是,揭露这一集团成为一种爱国行动。出版商哈顿发表了攻击同性恋的文章,引起全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围攻。有人证明王子也卷入了同性恋阴谋集团,并因此导致王子引退,朝野议论多年。当时,一般公众都能识别同性恋者,讥笑他们是"第175条的人"。这是指德国刑法典第175款而言,该款禁止男性同性恋行为。
在世界上现存的一些部落文化中,有相当一部分允许同性恋活动。这一现象意义十分重大,它表明,对同性恋的压制并没有自然的依据,只是文化和时代的产物。
在美国西北部的一些原始部落例如卡迪克部落中,人们把儿子当女儿养,让他们穿女孩服装,作女孩的事情,并只同女孩游戏。到了10岁至15岁时,就令其同有钱的男人结婚。 在澳大利亚西部的肯伯雷地区,男子成年后如果找不到女人,就同"少年妻子"一起生活。在澳大利亚南部,没有妻子的老人往往有一两个少年陪着过日子,老人忌妒地监视着他们,用他们作肛交对象。
北非的斯旺人中普遍有男同性恋行为,显要的斯旺男子相互借用对方的儿子,公开谈论他们之间的男性性爱,就像讨论与女性的性爱一样毫无忌讳。已婚和未婚的男子都遵循习俗的要求进行同性恋活动。如果一个斯旺人不同其他男子发生性行为,就会被视为怪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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